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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发布《国家艺术基金章程》 面向社会申报

张雄艺术网 http://www.zxart.cn发布时间:2014-05-08 来源:人民网

摘要: 4月30日,文化部正式发布《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章程规定了国家艺术基金资助范围、阐明了申报基金的具体流程、项目资助立足点等一切艺术基金关联。基金面向社会,只要符合基金章程和规定的,无论单位或个人,国有或民...


  第四章 项目资助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艺术发展规划及现实需求,制定国家艺术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资助范围,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依据申报指南载明的条件与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项目申报表,按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自基金项目资助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查。符合基金章程和年度项目指南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通知申报主体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艺术基金遵循依托专家、严守程序、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制定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对受理申报项目的评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是根据本章程和项目评审办法,以及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拟予以资助的,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应及时通知申报主体。

  第二十七条 申报主体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

  管理中心对申报主体提出的书面意见,应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在资助项目公示期结束后与获得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项目承担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并及时划拨经费,项目承担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和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加强资助项目管理与监督,重点审查获资助项目的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完成情况,检查年度进展报告,核准结项或组织验收,组织绩效评估,管理资助成果,推动成果共享等。

  第三十条 各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构等经管理中心遴选和认定,可作为受委托单位负责申报资助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协助管理中心进行资助项目的质量监管、年度检查和结项验收,并承担管理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主体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资助经费,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艺术基金的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公布资助情况,宣传资助成果。国家艺术基金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和建立资助成果的管理办法。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艺术基金执行国家财政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保障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三十四条 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预算编制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程序。年度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执行,如有重大调整,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五条 国家艺术基金年度决算报告编制,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国家艺术基金对资助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国家艺术基金按照捐赠协议管理和使用接受捐赠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国家艺术基金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九条 国家艺术基金本着繁荣艺术、服务社会的理念,加强与各类艺术机构、团体的合作,形成多样化的服务机制与平台。

  第四十条 国家艺术基金根据国家发展和外交与文化艺术政策,科学制定国际(地区)艺术合作与艺术交流计划,促进艺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 国家艺术基金通过资助艺术创作、学术研究、人员交流等多种形式,支持我国艺术家参与国际合作交流。

  第四十二条 国家艺术基金积极开发利用海外艺术资源,吸引海外艺术家参与国内艺术发展和艺术创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国家艺术基金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结果须进行社会公示。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主体违反本章程及国家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者,管理中心给予通报,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主体和相关人员三年以上申请和参与新资助项目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三)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与批准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六)擅自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八)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九)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相关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对本章程拥有解释权和修订权。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文化部、财政部备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陈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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